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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诉讼举证时效性是怎么规定的

发布时间:2024-10-21     浏览次数:38
民事诉讼举证时效性是怎么规定的

一、民事

诉讼举证时效性是怎么规定的

1.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,并经人民法院准许。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

限,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,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。

举证期限届满后,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,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、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,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,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。

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,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。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。

2.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,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,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。

3.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,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,但一般不超过7日。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,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。

二 、证据交换的时效性规定

1、经当事人申请,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。

2、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,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、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。

3、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,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。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,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。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,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。

4、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,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。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。但重大、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,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。

所以一旦发生了民事诉讼,那么肯定就有对应的举证环节,正常情况下一般在递交起诉书的时候原告就一并将证据提交了,但如果被告想要驳回原告的诉求的话,那么就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能驳回原告诉求的证据,否则的话,法院可能就会按原告的诉求来判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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